控告申诉科: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本院的来信来访、刑事申诉及国家赔偿等工作。控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访工作
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刑事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负责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三、国家赔偿工作
负责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的立案工作: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还应分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3、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4、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5、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上列情况,负责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在不起诉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本部门负责给予救助:
1、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
2、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五、负责其它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承办的事项。
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担负着对全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察专题调研工作
1、组织、协调全院检察调研工作;
2、对本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3、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4、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察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工作
1、对检察机关实施或将要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等征求或提出意见;
2、负责起草本院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执法性意见;
3、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需要上级院解释的疑难问题的请示。
三、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1、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
2、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
3、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4、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和起草会议决定。
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检察官协会工作
1、组织、协调、检查、总结全院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2、组织开展检察官协会工作;
五、负责其它应当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