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逮捕工作
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刑事立案监督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三、侦查活动监督
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四、其它工作职责
(一)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提出检察建议;
(三)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四)开展自治区院和市院部署的各项专项活动或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创新创优工作;
(五)侦监队伍建设工作;
(六)撰写信息、外宣、调研等材料;
(七)应当承担的其它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