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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时间:2023-04-20  作者: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孕育诞生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20177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五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业务领域持续拓宽,案件规模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体现了独特的制度价值,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7年至2022年,我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17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52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4件;提起诉讼9,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其中,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7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475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45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新增法定领域及其他领域案件121件。

一、深耕传统领域,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坚持针对传统法定领域深耕细作,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质效优先导向牢固树立。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紧盯土壤污染、农村垃圾水体污染、固废污染、林草河湖保护等突出问题。按照上级院部署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春季秋季河湖行动、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督促修复林地2715.8亩,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4896.87万元,督促清理固体废物、垃圾357.3吨,共向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70.65万元,督促消除河道安全隐患6处、修复疏浚河道60余公里(包括流经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拆除非法采砂船只37条、筛砂设备30台套、查扣砂石近100万方;清除、规范河道内、城乡街面垃圾点15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对外卖平台存在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批网店许可经营;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店名与营业执照不符;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形向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回头看”,对没有整改到位、依然存在问题的宁城县美团、饿了么两家外卖服务平台和147家入驻商家全部立案发出了检察建议。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发现的问题全面予以整改。联合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辖区内的殿华餐具消毒服务中心、康达餐具配送中心等6家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全面实地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定并下发了整改方案针对近年频发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鉴于起诉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全面采取整改措施,积极履职,我院以撤回起诉结案。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的力度实现了受损公益恢复、协调结案的最佳诉讼效果。

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协助县人防办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68万余元。2019年上半年,经走访核查发现有21家单位共拖欠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550余万元,县人防办多次追缴未果,致使国有财产多年来处于受损状态。我院对此21家单位全部立案并向县人防办制发了检察建议。至20198月底,协助督促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合计约268万元。

、拓展新领域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聚焦道路安全、安全生产、未成人保护等新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取得显著成效。

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助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1],针对城区内的公用设施(下水井盖)存在破损现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县内大量私家车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加装LED小红灯巡游营运,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招揽乘客县内短途、跨省长途营运向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管理,全面整改,经过回头看发现其未整改到位,我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整改到位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聚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围绕辖区内乡村公路破损,塌陷等方面问题集中巡查,向各个乡镇公开宣告送达了10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涉案破损路面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养护和巡查

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针对辖区内多个加油站内存在消费者使用手机进行通话或进行移动付款的现象向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范围内加油站内使用手机进行通话、移动支付的行为进行排查。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小区、居民楼存在“飞线充电”的现象,线缆相互缠绕、插线板或随意放置或悬挂与人行通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随即展开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社区物业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到防患于未“燃”。

积极开展未成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办理一起猥亵多名未成年少女案的过程中,经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发现校园安全以及校园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向涉案学校、教育局送达检察建议。在办理一起强奸未成年女性案件时,发现宁城县某旅馆存在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向县公安局提出履职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齐抓共管针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提出履职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专项宣传和整治活动,依法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加大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整治监管力度,合力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效运行机制。

三、探索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

互派干部挂职,形成良性互动。组织实施运行了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协作机制。与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宁城县财政局等15家行政机关签署了互派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协作机制任命文件。通过了《关于建立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等协作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及职责,确立了互派干部挂职交流、聘用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任检察官助理的制度。与相关单位明确机构人员、共享信息资源、强化办案协作及巡查检查、定期开展会议会商等协作方式,建立工作日志对互派干部制度的实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开启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新模式。形成了以检察机关为主、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共建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2017年,按照上级院“呵护草原生态,共建绿色家园”专项活动的部署,我院与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文件。探索实现跨区域生态保护检察司法协作的良性互动工作。借助建平县与宁城县两地人文相近、山水相依,密切工作协作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便利,我院与建平县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共赢的检察协作机制。此项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在维护“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法律秩序、促进两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推进两地跨区域司法联动,最终实现两地检察机关办案同城效应。

率先推行“林长+检察长”制度推进绿色宁城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我院率先在全市推行了“林长+检察长”协作配合机制。宁城县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宁城县林长制办公室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提出6项具体措施,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构建属地负责、林检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1. 取得的成绩

因在办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中的突出表现,20216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评为“2020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集体”。2022公益诉讼办案组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区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检察日报以《扩大“朋友圈”合力护公益》对办案组做了专题报道

五、存在的问题

五年来,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取得长足进步和显著成效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新领域案件办理较少,大部分案件类型还是聚焦在传统领域,二是公众参与度、知晓度不高,案件来源较少,大多案件仍来源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三是案件办理的长期实效性问题有待深化,现阶段检察建议的制发,着眼于对受损公益的维护,对于整改后反弹如何应对,治理如何巩固问题上欠缺一定的跟进监督,为保障公益维护机制的运行,需要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利用好协作机制,共同在长效治理上全面精准发力。

六、2023年工作思路

2023年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全市检察长会议部署和县委、县政法委工作要求,“稳增长、提质效、拓领域、强协作”,持续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

扩大办案规模,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进行犯罪线索碰撞、筛选,拓宽“4+9”法定领域案件线索来源,结合宁城实际探索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大起诉案件办理力度,常态化推进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加强协作配合,自觉融入全区“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主动加强与相邻旗县区域生态检察协作配合。

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学好用好“十大业务”系列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教材,积极推动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同堂培训。以案代训、以训促研、以研提质。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让公益诉讼检察事业后继有人。严格执行《公益诉讼检察七条禁令》,不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配合挖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先进典型,凝铸公益检察官精神,形成队伍建设不竭正能量。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414

1]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2020〕(总第4号)检察建议书。

2[]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检察院于20222月向应急管理部发出高检建〔20221号(总第8号)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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