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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非法经营救护车 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公诉
时间:2025-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期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罔顾法律规定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出具虚假证明的方式,为他人违规办理救护车落户挂靠并从中非法牟利,不仅破坏了医疗急救领域的监管秩序,还严重扰乱医疗急救领域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 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目前,该案件已按法定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具有明确法律规范。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章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按照“统筹规范、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 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急救中心(站)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审批登记后才能设立;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以此保障医疗急救服务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检察官提醒



每一是医疗急救相关行业从业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国家对医疗急救车辆、服务的监管规定,切勿为追求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二是相关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救护车登记、挂靠、使用等全环节的监管,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群众若发现救护车资质可疑、服务不规范等情况,可及时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医疗急救领域的良好秩序。

医疗急救领域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规范的救护车管理是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保持对医疗急救、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民生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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