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人民检察院对宁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的一起危险驾驶、袭警案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5年7月2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酒店饮酒后,驾驶蒙 D*****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在酒店北100米处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李某某与同事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驾驶,依法将其带至宁城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约束至酒醒,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刘某某拒不配合、耍酒疯,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22时11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座位起身走至公安民警李某某侧后方,突然用拳击打李某某腰部,造成李某某腰部出现淤青。
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29mg/100ml。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