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丛某某、李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因涉嫌在肉牛养殖中使用售卖“瘦肉精”,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025 年初,丛某某在养殖肉牛期间,明知“瘦肉精” 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违禁药品,却为了提高肉牛瘦肉率、增加经济收益,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了 “瘦肉精”。随后,丛某某将这些 “瘦肉精” 分批次添加到饲料中,喂食自家养殖的肉牛。宁城县农牧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当场查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李某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违禁药品,仍进行买卖或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肉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