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据悉,张某琴在与前夫离婚后,明知前夫的资金或财物来源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账户内违法所得取现后藏匿,拒不交代去向,企图帮助前夫逃避法律制裁。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24年9月,被告人张某琴在旅游过程中得知前夫刘某春被拘留后,明知刘某春存入账户内70万元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返回辽宁本溪,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产能置换剩余资金70万元取现后藏匿,拒不交代钱款去向,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也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维护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opyright?2015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哈河大街86号 邮编:024200 电话:0476-4272555 传真:0476-4272812 举报中心:0476-42220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