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城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为价值追求,以质量管理为导向,积极践行“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能动履职,客观公正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不枉不纵,精准办好每一起发生在“村道”上的危险驾驶“小案”。
2024年10月,犯罪嫌疑人孙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某号牌小型轿车从宁城县某镇某村的自家出发,前往本村民倪某(已另案判决)家,当车辆沿村道驶入倪某家后,倪某酒后又驾驶该车拉乘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
2024年1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拉乘他人从宁城县某镇某村某棚区白某的大棚出发,准备返回刘某家。按供述,二人在途中,分别在不同的“路”,包括先在自家门前或在棚区内行驶,后驶入“村道”或“村村通”道路,最终被查获、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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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道路类型是关涉定罪乃至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地区特别是农业棚区的路况复杂多样,如果取证不规范或证据不充分极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严审细查发现:上述两案均发生在棚区乡镇,醉驾行驶路线集中在“村道”上,集中在不同性质的“路”上,为精准确定行驶的道路类型、状况及地貌,办案团队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又通过实地踏查、调查走访当地村组负责人及联合本院检察技术人员,依托无人机、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醉驾行驶路线、特征、距离等进行航拍、测距,最终厘清所行驶的路段哪块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哪块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路,后经认真研判,并报经检察长审批后,依法对其中一人作出起诉处理,另一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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