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城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明确职能定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办案做到监督精准、办案优质,监督能力和效果明显提升。
01
『强化监督理念,增强监督意识。』
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牢固树立“依法抗诉是天职、该抗不抗是失职”的理念,把刑事抗诉作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改过去“不愿抗、不敢抗、不会抗”为现在“敢于抗、善于抗、抗得准”,积极通过抗诉手段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双赢多赢共赢。近日,宁城县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被告人江某某持砖头将宁城县某小区内停放的三辆私家车玻璃砸碎欲入车内盗窃,未取得财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八千余元。宁城县公安局以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本院抗诉意见,出庭支持公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本院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判处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
02
『把握核心要素,找准案件抗点。』
紧紧围绕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不断总结探索工作方式方法,把好案件实体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一是坚持规范量刑建议制度,提升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能力,确保起诉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用起诉的高质量,保证抗诉工作的准度、力度和深度;二是是坚持“畸轻与畸重”审查并重,既重视监督判决量刑畸轻的情形,也注重监督量刑畸重的情形,对量刑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查实到位,通过抗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践行于刑事检察工作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实行平等的权益保护。近日,由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的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功改判。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借款给其使用可获本金及高额利息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大量吸收不特定多数人资金。宁城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依法审查,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拾万元。本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后,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本院抗诉意见,出庭支持公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本院的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拾万元。本案抗诉成功,向社会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公众形象和责任担当,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能见度。
03
『提升抗诉水平,确保监督质量。』
面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全方位培养专业化、综合型的公诉人才,致力于打造一支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优秀公诉队伍。一是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循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义,牢牢把握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贴近实际,关注热点,不断拓展监督视野,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新思路、新领域,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以责任心带动工作积极性,实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二是增强团队意识。针对第一检察部干警年轻化的特点,合理配备办案人员,组成“1+1”办案对子,将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公诉人与高学历、理论功底强的年轻干警结合起来,形成办案对子传、帮、带,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以小团队带动大团队,进而实现公诉队伍办案能力的整体提高;三是增强争先意识。把绩效考核贯穿公诉工作始终,通过全面解读工作上一年量化考核得失情况,全面解析本年度年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工作目标,寻求提升空间,形成比学习、比团结、比创新、比实干、比贡献的浓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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