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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健康福祉 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时间:2025-05-12  作者: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四人妨害药品管理罪由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22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无相关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安络痛、吡罗昔康、复方氢氧化铝等西药片剂、空胶囊、空药瓶及印制若干“特效XX胶囊”标签,在其位于河北省某院房屋内,将购买的西药片剂碾成粉末灌装到空胶囊内,然后将胶囊装到空药瓶内并贴上印有“特效XX胶囊”的标签。后被告人杨某、赵某将上述生产的药品以每瓶17元至20元钱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万余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丛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无相关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被告人杨某处多次进购“特效XX胶囊”药品,随后将该药品以每瓶35元至70元钱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并以每瓶30元至40元的价格多次销售给被告人候某从中渔利,销售金额7万余元。被告人侯某又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等方式,以每瓶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
经对被告人杨某等人加工、销售的特效XX胶囊鉴定,在杨某等人非法加工、销售的药品内检出药品成分,应按照药品进行管理,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未发现有国家标准以及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社会和谐,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不法分子通常用“祖传秘方”、“特效药”等话术、宣传词汇,私自添加、混合化学成分制售药品,对于药品的药理药性用量并未经过严格、科学的实验的论证,很可能引发未知风险或延误治疗,同时也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生命健康安全。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实人民至上,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药盒子”安全。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药品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查验医药资质,拒绝虚假宣传,保障自身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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